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關于第4108453號“CLASS CLUB”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08)第17867號
申請人:深圳市津龍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4108453號“CLASS CLU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
仇麗潔
賈建新
徐清
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