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專知識產權成功代理第4199910號“LIZA C’ collection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關于第4199910號“LIZA C’ collections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08)第19938號
申請人:威索伯勒爾有限公司
地址:英屬維爾京群島,托爾托拉,羅德城,克雷格墨辦公樓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廈2115室
申請人因第4199910號“LIZA C’ collection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委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李濛萌
劉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