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創業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車加工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8A。
法定代表人:林國芳,該公司執行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迪,江蘇商和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文明,江蘇商和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經營場所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雙橋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2G。
經營者:蔣香蘭,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安娜公司”)與被告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以下簡稱“花之暖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花之暖廠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富安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等;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物流于一體的綜合型家紡企業。同時,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原告富安娜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390000號“”、第1395959號“”、第4169736號“”、第907370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24類。2009年,“”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0年,原告的“”商標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3年,原告的“富安娜”榮獲由中國廣告協會頒發的“知名品牌獎”,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價值和商業利益。經調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阿里巴巴的店鋪銷售標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似的產品,致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原告產品,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誤認為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務與原告具有特定的聯系,誤導消費者,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對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品牌價值、商譽損害。
被告花之暖廠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花之暖廠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認定相關事實如下:
原告系第1390000號“”、第1395959號“”、第4169736號“”、第9073704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24類,包括印花棉布、被子、毛巾被、鴨絨被、金屬棉(太空棉)、褥子、被罩、床罩、裝飾織品、毛毯等,上述商標現均處于有效期內。2009年4月,原告持有的“富安娜fuanna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6月10日,原告持有的第4169736號“”商標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
2021年4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證處根據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麗華申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并于同年5月25日出具(2021)贛洪大證內字第5895號公證書。公證書記載: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吳麗華使用公證處電腦進入https://www.1688.com/,使用手機號“17679411530”及密碼登錄,進入相應頁面,輸入“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點擊搜索,進入“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網店后,對該網店相關頁面進行了瀏覽、截屏,并對該網店所銷售的產品進行了購買。2021年4月25日,公證人員代為簽收了編號為“9882445865121”的郵政快遞,并當即檢查,確認該快遞件外觀無拆封痕跡。隨后吳麗華在本公證處,對該快遞的現狀、快遞詳情單以及郵包內的商品進行拍照;隨后,公證人員對上述商品進行密封、加貼本處封條并對封存后的狀況進行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吳麗華收執。2021年5月24日,吳麗華操作上述電腦,在網址欄輸入https://www.1688.com/進入相應頁面,使用手機號為“17679411530”和密碼進行登錄,查看上述所購商品的訂單詳情、物流信息等。進入上述所購商品詳情頁,詳情頁查看到“47.04-53.9元/套”“已售2055套”的字樣。上述操作過程、以及操作過程中取得的截屏、照片收錄在公證書的附件中。原告為證據保全支付公證費用500元。公證書附件顯示,店鋪名稱“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賣家“蔣香蘭”,成立時間2021年2月24日。有1個商品的網絡鏈接使用了“富安娜”文字。
經當庭查驗,侵權商品及其外包裝的快遞單上均沒有案涉商標標識。被告在購買侵權商品的網頁上使用“優享富安娜純棉磨毛大版花四件套新中式長絨棉床上件套團購批發”、“優享富an娜長絨棉磨毛大版花四件套新中式長絨棉床上件套團購”文字。原告主張,被告上述使用行為侵害了原告第1395959號“”商標專用權。
審理中,原告就損失請求適用法定賠償,否認被訴侵權商品系其公司產品或授權生產,亦不能證明被告存有庫存商品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是第1390000號“”、第1395959號“”、第4169736號“”、第9073704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本案中,被告花之暖廠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銷售的商品網頁上使用的文字標識與原告第1395959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被告所售商品與原告案涉商標核定的商品系數同一類別,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商標性使用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系原告生產或與原告存在關聯關系,進而導致混淆。因原告否認被控侵權商品系其公司商品或由其公司授權生產,被告未答辯也未舉證其商品有合法來源,故認定被告在未獲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銷售的商品網頁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其請求依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本院予以準許。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被控侵權商品的售價及銷量、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1000元。關于原告要求銷毀被告庫存產品的請求,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庫存的事實,對其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39595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1000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25元,由被告南通花之暖紡織品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105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審判員 陸煒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濮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