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161號中泰國際廣場第二層229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應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文明,江蘇商和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迪,江蘇商和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少婷,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耒陽市。
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少婷、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8月25日申請對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同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少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2.判令被告在其淘寶店鋪“阿瑪施代購專員”首頁正上方顯著位置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字數不少于150字,字號不小于四號字,持續時間不少于30日);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萬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交通住宿費等);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了第2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哥弟GIRDEAR”品牌源于中國臺灣,創始于1977年,旗下目前包含“哥弟GIRDEAR”、“阿瑪施AMASS”、“麗米兒Limil”等系列。經過大量的廣告投入和優質的市場表現,該品牌在我國廣大公眾中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其中,第3074655號“哥弟GIRDEAR”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20年12月3日,原告與施復元簽訂《商標授權委托書》,獲得施復元名下所有商標及品牌的使用權,并有權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淘寶電商平臺上開設店鋪,銷售侵害原告享受商標專用權的服裝產品,嚴重影響原告品牌形象及損害原告經濟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哥弟GIRDEAR”品牌源自中國臺灣,創始于1977年,旗下包括“哥弟GIRDEAR”、“阿瑪施AMASS”、“麗米兒limil”等系列品牌、注冊商標。其中,第5597510號“
”(有效期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商標注冊人為施復元,核定使用商品項目均為第25類包括服裝等。上述品牌及注冊商標經多年在中國服裝市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顯著性、知名度和美譽度,深受消費者喜愛。2006年,第3074655號“
”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1億元,經營范圍為批發業。2020年12月3日,原告與施復元簽訂《商標授權委托書》,獲得施復元名下所有商標(含前文所提及的注冊商標)在中國大陸區域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并被特別授權對中國大陸區域內發生的任何侵害施復元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權以原告的名義維權,施復元予以追認原告在簽署日前所實施的授權委托書上提及授權內容的行為。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雙雙在“公證云”平臺(×××.com)上注冊了公證云賬號“gzy1377992****”(注冊人:蔡雙雙),于2021年3月12日通過“公證云”平臺“見證實錄”功能,登錄到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的計算機(虛擬機),搜索、瀏覽了被告在淘寶網經營的“阿瑪施代購專員首頁”店鋪,并選擇了其中標題為“哥弟阿瑪施新款女裝專柜正品官網2021春季氣質輕奢羊毛呢外套西服”商品1件并予以購買,實付款188元,同時進行取證操作、保全證據,取得在線錄像、屏幕截圖文件,“公證云”平臺將上述文件存為證據文件,經同步校驗、加密后提交該公證處保管。蔡雙雙在該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對該公證處于3月15日收到并保存的投遞編號為“YT5304246584884“(圓通速遞)的郵件(即前述購買1件商品的包裹)進行確認,拆開該郵件(包裹),對內裝物品進行察看,結束后由公證員對證物進行密封,編號:202100003847。上述過程中,蔡雙雙(公證云賬號“gzy1377992****”)通過“公證云”平臺“手機拍照”功能拍攝照片,“公證云”平臺將上述照片文件存為證據文件,經同步校驗、加密后提交該公證處保管。同年3月24日,“gzy1377992****”賬號(注冊人:蔡雙雙)通過“公證云”平臺“見證實錄”功能,再次登錄到該公證處的計算機(虛擬機),察看前述購買1件商品包裹的訂單、物流信息,同時進行取證操作、保全證據,取得在線錄像、屏幕截圖文件,“公證云”平臺將上述文件存為證據文件,經同步校驗、加密后提交該公證處保管。同年3月25日,該公證處出具(2021)廈鷺證內字第24118號公證書證明以上事實。該公證書所附網頁截圖、照片打印件顯示前述瀏覽、購買商品的淘寶網店鋪名稱為“阿瑪施代購專員”,主營“阿瑪施哥弟新款女裝官網春季...”,賣家為“曾少婷”;其中已公證購買的1件商品,標題為“哥弟阿瑪施新款女裝專柜正品官網2021春季氣質輕奢羊毛呢外套西服”商品,頁面顯示價格為188元,已交易成功23筆,累計評價298次;后經淘寶網披露,前述店鋪賣家“曾少婷”的身份信息與被告一致。
經當庭對公證封存物拆封驗視,可見快遞包裹中有一透明包裝袋,包裝袋上印有“AMASS”標識,打開包裝袋內有女式上衣1件,上衣有吊牌兩副,其中一副吊牌上有“
”標識,該標識上方由中間為兩條黑色的長方形,兩側為四個三角形組成的圓形圖案,下方為英文字母“AMASS”,英文下方有一條弧線,弧線下方兩端分別有黑色小圓點。經比對,原告認為涉案商品上使用的“
”標識與原告第5597510號“
”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另一個吊牌為合格證,標注“企業名稱:廣東時尚服飾研發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經比對,原告正品吊牌合格證標注企業名稱:廣東哥弟時尚服飾研發有限公司,地址與原告住所地一致。經當庭使用手機掃碼被訴侵權產品吊牌條形碼顯示:未找到相關的快遞信息,而原告正品掃碼結果與商品一致。同時經當庭查詢案涉商品吊牌合格證顯示的企業不存在。因此原告認為案涉商品不是正品,侵害其第55975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上述事實,有第5597510號商標注冊證、商標授權委托公證書、商標爭議裁定書、(2021)廈鷺證內字第24118號公證書、淘寶網披露被告認證信息郵件等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施復元系第5597510號“
”等“阿瑪施AMASS”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內,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獲得施復元名下所有商標在中國大陸區域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并被特別授權對中國大陸區域內發生的任何侵害施復元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權以原告的名義維權,施復元予以追認原告在簽署日前所實施的授權委托書上提及授權內容的行為,該許可、授權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的權利亦應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被訴侵權商品衣服與原告第5597510號“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服裝”屬于同種商品。被訴侵權商品在吊牌上使用的“
”標識,構成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
”標識與原告第5597510號“
”注冊商標中的英文部分“AMASS”,且兩者英文下均有一條弧線加兩個圓點的裝飾設計,構成相同。經當庭對被控侵權產品吊牌顯示的信息查詢,掃碼結果與吊牌顯示信息不對應。被控侵權產品使用“
”標識與原告第5597510號“
”注冊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構成商標相同。本案被訴侵權商品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商品,應認定為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商品。被告銷售本案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原告主張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了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購買費等合理費用,并提供了支付購買費188元的證據,雖然沒有提供律師代理費及差旅費發票,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是客觀事實,該費用本院予以酌情考慮。鑒于本案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無法確定,也無商標許可使用費參照,原告亦主張法定賠償,本院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之規定,依法酌定本案由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元(含維權合理開支)。其理由如下:首先“哥弟”、“阿瑪施”既是原告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也是原告的商品名稱,其中“哥弟”還是原告的企業字號,經過經多年在中國服裝市場宣傳、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影響力和美譽度;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告與原告同為服裝經營的經營者,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其經營時間比原告晚,對經營相同產品的原告“哥弟”、“阿瑪施”品牌、商品名稱、企業字號應當明知,而其在經營的淘寶網店鋪及銷售寶貝鏈接使用“阿瑪施代購專員”、“哥弟阿瑪施新款女裝專柜正品官網…”等文字,但其實際銷售卻并非原告的商品亦非原告官網,客觀上使消費者容易將其產品誤認為是原告的商品或認定兩者存在某種聯系,分割了本該屬于原告的商業交易機會,主觀上具有借助原告的知名度、影響力經營的意圖,具有明顯“搭便車”、“傍名牌”主觀故意,有違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本院現綜合考慮原告的商譽及其案涉注冊商標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原告的維權合理開支費用等因素對賠償數額予以酌情確定為12000元。對原告超過此數額的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八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少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被告曾少婷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損失12000元(含維權合理開支);
三、駁回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廣州哥弟真的好貿易有限公司負擔350元,被告曾少婷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娟鳳
審判員 張 武
審判員 朱 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朱艷平